因信用卡欠款被判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事人被法院判刑、送達後,僅因其行為構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當事人已經承擔刑事責任的,不能免除其民事償還責任。
當事人因信用卡欠款承擔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後,仍有償還信用卡欠款的民事義務,相應的發卡行作為債權人,仍有權要求當事人償還信用卡欠款。
數據擴展: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並且已經發放
銀行托收後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