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絕歸還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公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有兩種限制:壹是發卡銀行兩次催收;第二,欠款超過三個月未還。這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單據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未收到相關通知或文件,並在壹定期限後未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故意犯罪,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是本罪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透支,才屬於“惡意透支”,構成犯罪。
在這份司法解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不還;揮霍透支不還;透支後隱瞞、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支付。這些情況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判決或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透支利息的,將從輕處罰或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使“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得到依法追究,同時發揮法律警示教育功能,最大限度減少刑事打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判斷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