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信用卡違約屬於民事債務糾紛。在審理前或審理過程中,應積極表達還款意願,盡快與銀行協商達成還款協議。如果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將催生刑法中的“信用卡詐騙罪”。《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條:在特殊情況下,經確認信用卡所欠款項超過持卡人還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還款意願的,發卡行可以與持卡人平等協商,達成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的內容至少應包括:(1)欠款余額、結構、幣種;(2)每期還款期限、方式、幣種、日期和還款金額;(三)還款期間是否收取年費、利息等費用;(四)在個性化分期還款協議相關資金全部結清前,持卡人不得向任何銀行申請信用卡;(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六)其他與還款有關的事項。雙方達成協議並簽訂分期還款協議的,發卡銀行及其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持卡人停止催收,但持卡人不履行分期還款協議的除外。如果達成口頭還款協議,發卡行必須保留記錄數據。記錄材料應至少保存到欠款結清之日。《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盜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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