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不歸還款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96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超過654.38+0萬元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信用卡惡意透支類型:
1,頻繁透支。持卡人在非常密集的信用卡網點高頻率重復取現,短時間內積累和占用大量銀行現金。
2.多張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銀行申請,開立多個賬戶,但持卡人仍多次透支,產生多項債務,導致無力償還。
3.異地透支。持卡人使用國內通訊設備不發達,不能及時匯總異地取現信息,難以及時送達“緊急止付通知”,造成全國犯罪和隨意透支。
4、串通透支。它是持卡人之間的壹種交叉、鏈式的擔保,持卡人分別在不同的銀行申請信用卡透支。二是持卡人與特約商戶勾結,通過虛假消費獲取銀行資金。三是持卡人與銀行內外工作人員串通使用信用卡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