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立案調查後,銀行或公安局會正式發郵件通知自己,欠款及時還清就沒事了。如果惡意透支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犯罪起點沒有制定,但根據參考,詐騙罪的起點應為5000元。《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銀行開戶的客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時,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提取超出其賬戶資金數額的款項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拒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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