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當事人無權事先約定。對於申請人而言,擔保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被申請人應當保證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夠實現。與擔保範圍密切相關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財產數額。在這個問題上,有學者認為,由於保全過程中相關財產通常不受申請人控制,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損失,損失也不可能像被保全財產的金額那麽大,因此擔保金額足以彌補因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