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到真的傳票不去會有兩種後果:
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壹種強制措施。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比如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間有壹定親屬關系,適宜調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於案件調解和合理解決。在程序上,拘傳被告必須通過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采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對被拘傳人的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在本轄區以外采取拘傳措施時,應當將被拘傳人拘傳到當地法院,當地法院應予以協助。根據法律規定表明,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第二是缺席判決這是在妳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結果是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壹定期限後,即視為收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