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銀行全額計息的爭議,已經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不慎少還了61.76元。1個月後,收到對賬單後發現,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達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額1861.76元為基數計算出來的。艾先生的起訴被稱為全額計息第壹案,法院最終駁回艾先生的訴訟請求,指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訂了合約,雙方應按合同履約,而且這壹條款符合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要求;此外這壹條款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範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壹種手段。盡管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是銀行全額計息仍是最具爭議性的條款。全額計息是不是霸王條款,是討論中的壹個關鍵點。在記者的采訪中,法律專家表達了不同看法。
全額計息的方式是沒有道理的,屬於不公平的霸王條款。銀行與持卡人之間是借貸合同關系。雙方本來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行意思自治,但是銀行壹方處於強勢地位,銀行與持卡人不是對等的狀態,就不能等同視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費者,處於弱勢的地位。”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經濟法研究所所長李東方認為,持卡人壹方在開卡時,對於全額計息的格式條款失去了進行協商的話語權,持卡人與銀行之間信息不對稱、不對等,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來講,全額計息方式有失公允。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持相同的觀點,“消費者違了多少約,就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不能附加過多不公平的違約責任,這是履約的基本前提。”在他看來,逾期事實發生後,銀行損失的只是未還款部分的利息,已經還款的部分顯然不屬於其主張利益的範疇;此外,大部分消費者逾期還款不存惡意,大多屬於過失。
2009年,中國工商銀行取消全額計息,改為“部分還款部分計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出臺了“容差還款”的新政:把賬單內到期欠款的小額零頭自動滾入下期賬單中,不進行全額計息,這壹公約要求銀行在信用卡還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內的”,都可視為按時還款。盡管大多銀行並未跟進中國工商銀行的做法,法律專家對於全額計息的合理性看法不壹,不過,呼籲銀行業逐步改變全額計息的方式,相對壹致。
“盡管全額計息從法律的角度、道義的角度無可指責,但是客觀上可以適當調整改善,這也有利於改善公***關系或者客戶體驗。”王衛國表示,從金融普惠、服務的角度,銀行自身也應加強改善,各家銀行可以選擇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個銀行盡到提示告知義務,這是壹個發展的過程,提升服務、重視客戶體驗是發展的趨勢,全額計息的問題可以靠市場競爭解決和改善。在他看來,針對格式條款的爭議和討論,對於銀行來說,應以個案作為契機,重視客戶的體驗。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細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將得大於失。馮果認為,全額計息的方式,法律並無禁止,銀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義務之後,雙方進行自由選擇,是壹種商事行為,不過政府可以進行有效引導。“自律公約的規定是壹種讓步。”在劉俊海看來,行業協會應該進壹步發揮作用,清除行業潛規則和霸王條款,保護消費者正常的金融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