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由於沒有明確法律依據,銀行卡產業在打擊信用卡套現方面,只能對進行套現的商戶進行收回POS機具和停止交易等軟性處罰,壹直缺乏有力手段,難以從源頭有效遏制套現行為的蔓延。
國家司法機關也對信用卡套現行為采取了壹些措施:
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