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信用卡套現數額較大會判5年以上;如果套現信用的人能夠償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不會判刑。(壹)信用卡詐騙,鉸鏈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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