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條約哪壹條是需要更改停機手機號
第四十三條。信用卡管理條約第四十三條是需要更改停機手機號。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
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重要條款
1.持卡人:是指經甲方同意並核發信用卡的自然人,無其它特別約定時,包括主卡持卡人及主卡項下每壹名附屬卡持卡人(視上下文而定)。
2.信用卡賬戶:是指乙方在甲方開立的信用卡項下賬戶,此賬戶為雙幣種賬戶(人民幣和外幣)或單幣種賬戶(人民幣或外幣)。乙方所持有的甲方信用卡均按甲方定義歸入相應的信用卡賬戶,同壹賬戶下的信用卡***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額度。
3.信用卡交易:是指通過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和/或交易密碼進行的壹項日常消費交易(不得用於非消費),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款項、預借現金以及其他甲方認可的交易類型。
4.預借現金:是指乙方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銀行櫃臺或ATM或以其他甲方認可的交易方式,在甲方為其核定的預借現金額度內,提取現金或者使用預借現金額度進行轉賬的信用卡交易。
5.信用額度:是指甲方依據乙方資信狀況核定的、乙方在卡片有效期內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限額,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屬卡)的***用額度,也是人民幣賬戶與外幣賬戶的***同額度。甲方有權根據乙方資信狀況的變化隨時調整其信用額度並以電話、書面、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此外,乙方因合理消費需要在壹定時間內需要較高額度時,可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但須經甲方核準。乙方在每壹時點的實際可用額度依照甲方確定的方式計算。
壹、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並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BillingDate)時再進行還款,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二、最早的信用卡出現於19世紀末。19世紀80年代,英國服裝業發展出所謂的信用卡,旅遊業與商業部門也都跟隨這個潮流。但當時的卡片僅能進行短期的商業賒借行為,款項還是要隨用隨付,不能長期拖欠,也沒有授信額度。
平安銀行信用卡領用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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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關於信用卡的條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壹、信用卡套現犯罪的法律定義
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二、信用卡套現犯罪的構成要件
(壹)信用卡套現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以pos機等方法,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實際上是利用了信用卡的短期信貸功能,通過循環套現的模式,變相進行了金融信貸業務,違反了國家對於金融行業的行政許可制度,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信用卡套現的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麽行為、在什麽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什麽結果。
信用卡套現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指違反了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以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且該行為必須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套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信用卡套現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信用卡套現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這裏的自然人是指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是指依法成立並有合法經營、管理範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四)信用卡套現的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信用卡套現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刷卡套現行為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仍然刻意的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而且信用卡套現犯罪,是行為犯,《解釋》並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即構成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實施套現行為的故意。
信用卡條約的介紹就聊到這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