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四款和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可知,信用卡透支五千元以上拒絕歸還的行為,可以認定為惡意透支。
當持卡人的信用卡透支壹萬元,並逾期後,發卡行會在三個月內進行兩次有效催繳。如果持卡人在發卡行催繳期間拒絕還款,發卡行將起訴持卡人。當持卡人敗訴後,訴訟記錄會被法院上傳至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中。
當持卡人的個人征信系統中出現逾期記錄和訴訟記錄後,持卡人將被限制壹切高消費行為,也將被限制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