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拘傳。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壹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就是法院在壹方當事人缺席時作出的判決,也就是在妳不做任何辯護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那麽結果可想而知。對於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壹定期限後,就視為收到。
(1)如果是原告
《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即妳申請撤訴,但是法院法院不準,並且給妳發傳票要妳出庭,妳不出庭的,就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是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被起訴到法院,收到了傳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應訴,即使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決。
擴展資料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也就是說妳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讓妳出庭,但是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出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拘傳到庭
拘傳是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強制把被告帶到法庭開庭的壹種強制措施。
因此,拘傳的對象只能是被告,而且要在合法傳喚兩次之後,才可以依法拘傳。
並且是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法拘傳。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使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困難,只有沒有這些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拘傳。
在程序上,拘傳必須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該由院長批準。
要是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不到庭的話,此時可能出現三種結果,就包括缺席審判、按撤訴處理或者拘傳當事人到庭。其中針對不同的情況,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