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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幾張信用卡,總***欠了60多萬,申請個人破產是不是就不用還了?

目前我國只有企業破產制度,尚無個人破產制度,企業破產只要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即可,超過的部分無需承擔;但是因為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所以個人的債務目前需要無限責任承擔。

舉個例子:壹家企業目前已經入不敷出,經營不下去了,企業申請破產,此時如果企業全部凈資產僅有1000萬元,而企業負債2000萬元,如果說企業沒有任何弄虛作假(比如轉移資產等行為),那麽申請破產之後,企業這1000萬元資金等額分配給債務人(比如欠了兩個人分別為500萬元和1500萬元,那就分別償還這兩個人250萬元和750萬元),之後就債權兩清了。

而個人呢?因為沒有破產制度,假設妳欠壹個人100萬元,此時的資產僅有10萬元,由於無法申請破產,所以這100萬元會伴隨著妳壹生,直至妳全部還清為止。

個人破產制度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文件中明確的提出了: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這標誌著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正是踏出了第壹步,但是要完全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估計還需要壹段時間。

由於我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現實中出現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而債務人如驚弓之鳥四處逃債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慘劇,這對於雙方來說都不是壹個好的結局。

因此推出個人破產制度,我認為應該來說主要有以下兩個考慮:

壹是給予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有重新再來的機會(比如創業因為客觀因素失敗的人,破產之後,可以慢慢修復征信,重新再來);同時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保護(債權人不用再苦苦追債,有破產制度後,債務人壹般不會再潛逃,雖然債權人收回的資金會損失壹部分,但是總比不知道猴年馬月可以收回來得好)。

二是個人破產制度如果能夠實施,那麽他人對妳借貸就要負責任,這樣社會上就不會再出現亂配資的情況,不管是銀行還是各類網貸都會比以往放款來得更加謹慎,因為壹旦疏忽,這筆款項可能就再也要不回來了。

會不會出現假破產?

國家的出發點壹直都是好的,但是總有想鉆空子的人,只要這個政策出臺,肯定會有這方面想法的人,就好比妳這個題目所說的欠60萬元,是否就不用還了。可以明確告訴妳,現實沒妳想象的這麽好,按照美國、日本以及我國香港等地區的實踐來看,個人破產法實踐中壹般會有以下應對措施:

首先,對於有能力償債而故意拒絕償債的“老賴”,是不可以享受破產法的免責保護的,如果濫用個人破產制度,故意逃避債務的話,壹旦被發現會直接構成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還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豁免的債務並非說申請破產後立馬就算結清了,而是有壹個豁免的保護期限,比如目前美國為七年,香港為五年,日本5-10年(具體看法院裁決),這個期間妳仍然還要不斷地還債。舉個例子:妳欠債1000萬元,現有的個人資產是100萬元,申請破產後,妳理論上還有900萬元的債務,在規定的時間內,比如香港,從破產之日起,未來五年內,除了基本的生活費用,其余的收入妳必須全部上繳用於還債,五年之後,差額的部分才算真正的豁免掉,比如妳五年內又還了300萬元,所以最終真正免掉的就是600萬的債務。

實際案例

香港有個很有名的破產案例,即香港明星鐘鎮濤的破產案例,當年鐘鎮濤借款炒房,沒想到遇到房價大幅度下跌,最後還不起銀行的貸款本息,申請破產。2002年10月,香港法院裁定鐘鎮濤破產。按照當時香港《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破產期間,鐘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必要的生活費用後,其余收入全部用於還債,壹直到五年後才解除其破產狀態。所以個人破產遠遠沒有企業破產那麽簡單。

總結

綜上所述,目前妳在各家銀行的欠下的信用卡仍然要歸還,壹則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尚未正式發布,二則就算真的發布實施了,也不是妳壹句話我申請破產就可以全部免除債務的,所以還是老老實實按時還款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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