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公民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六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壹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八條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0.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超生罰款);
◆社會撫養費由計生部門征收;
◆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的,可加收滯納金,計生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當事人的財產(包括當事人的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