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還款逾期利息怎麽算
1、如果在最後還款日內沒有還款:逾期,收取賬單金額5%的滯納金,最低20元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逾期的天數;2、交了最低還款額,但不到10%的欠款:逾期,收取未還金額5%的滯納金,最低20元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逾期的天數;3、還款額超過了10%,但沒有全額還清:不計逾期,但是利息每天增長,未還金額按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增加,直到還清所有欠款為止。除了產生滯納金和利息,逾期記錄還會嚴重影響今後的信用生活。比如在申請其他銀行的信用卡時,銀行會調查申請人的征信記錄,如果有過逾期,將很難申請到信用卡。不僅難以申請到信用卡,連貸款也會受到影響。
信用卡未還款部分是怎麽算利息的
信用卡還最低還款額,是不能享受免息期的,沒還的部分,按照每天萬分之五收取利息,按月計算復利。
計息示例:陳先生3月31日消費10000元,4月初收到對賬單,賬單顯示上期賬單余額為0,本期只有1筆10000元透支消費,本期到期還款日為4月25日,本期應還款金額為10000元,最低還款額為1000元。
若陳先生於4月25日前,全額還款10000元,則在5月份收到的對賬單中無透支利息。
若陳先生於4月25日前,未能全額還款但還款金額高於最低還款額的:如4月20日還款9900元,則5月份收到的對賬單中透支利息為1.55元。
透支利息:(10000-9900)元×0.05%×31天(3月31日至4月30日)=1.55元。
若陳先生於4月25日前,未能全額還款但還款金額低於最低還款額的:如4月20日還款900元,則除了支付透支利息外還需支付滯納金,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陳先生5月份收到的對賬單中除透支利息外,還包括滯納金5元。
滯納金:(1000-900)×5%=5元。
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2017年12月1日,《公***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正式實施,規定信用卡標準英文名為CreditCard。
信用卡消費是壹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BillingDate)時再進行還款。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未還完的信用卡利息怎麽算?
每天萬分之五利息,按日計息按月復利。
如果在最後還款日還清了全部賬單金額,不需要支付任何的利息和滯納金,能夠享受到銀行給予的免息期;如果當月的賬單沒全部還清,沒有免息期,所有的消費都要從妳消費當天開始算每天萬分之五利息,按日計息按月復利。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九條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帳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息萬分之十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十五計算。透支計息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條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後,屬於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辦理銷戶:
(壹)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後,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二)信用卡掛失滿45天後,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三)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四)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五)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並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六)信用卡帳戶兩年(含)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七)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第三十八條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有效卡無法收回的,應當將其止付。
銷戶時,單位卡帳戶余額轉入基本存款帳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三十九條信用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就近向發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並按規定提供有關情況,辦理掛失手續。
第四十條持卡人申請掛失後,找回信用卡的,可申請撤銷掛失止付。
第四十壹條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
第四十二條持卡人憑卡購物消費時,需將信用卡和身份證壹並交特約單位經辦人。IC卡、照片卡免驗身份證。
第四十三條特約單位經辦人員受理信用卡時,應審查下列內容:
(壹)確為本單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內,未列入“止付名單”;
(三)簽名條上沒有“樣卡”或“專用卡”字樣;
(四)信用卡無打洞、剪角、毀壞或塗改的痕跡;
(五)持卡人身份證或卡片上的照片與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與卡片背面的簽名和身份證上的姓名壹致。
第四十四條特約單位受理信用卡審查無誤的,應在簽購單上壓卡,填寫實際結算金額、用途、持卡人身份證號碼、特約單位名稱和編號。如超過支付限額的,應向發卡銀行索權並填寫授權號碼,交持卡人簽名確認,同時核對其簽名與卡片背面簽名是否壹致,無誤後,將信用卡、身份證和第壹聯簽購單交還給持卡人。
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與簽約銀行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對止付的信用卡,應收回並交還發卡銀行。
第四十五條特約單位在每日營業終了,應將當日受理的信用卡簽購單匯總,計算手續費和凈計金額,並填寫匯(總)計單和進帳單,連同簽購單壹並送交收單銀行辦理進帳。
第四十六條持卡人要求退貨的,特約單位應使用退貨單壓(刷)卡,並將退貨單金額在當日簽購單累計金額中抵減,退貨單隨簽購單壹並送交收單銀行。
第四十七條收單銀行接到特約單位送交的各種單據,經審查無誤後,為特約單位辦理進帳,並與發卡銀行清算資金。
第四十八條發卡銀行(或代理銀行)收到收單銀行通過同城票據交換或本系統聯行劃轉的各種單據後,為持卡人辦理付款手續。
第四十九條持卡人在異地憑卡通過銀行向收款人辦理轉帳時,銀行應按特約單位的有關處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