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中國境內銀行(包括境內銀行和境外銀行)經營的信用卡業務...
第三條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和境外銀行駐華代表處不得辦理信用卡業務或代理境外信用卡業務。
第四條凡在中國境內經營信用卡業務的銀行,均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信用卡按用戶分為商務卡和個人卡。按信用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按幣種分為人民幣卡和外幣卡;按載體材料分為磁條卡和智能卡(以下簡稱ic卡)。
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不得發行信用卡。
非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境外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不得經營信用卡業務。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全國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和協調,各發卡銀行負責本系統信用卡業務的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七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其他有關規章制度,制定信用卡業務章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八條各商業銀行信用卡部門為內部業務部門,不得設立為獨立核算、自成體系的法人機構。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有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使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客戶評價結果,與合格客戶簽訂合同後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授信審批、卡片制作和發行、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控、資金結算、賬務處理、爭議處理、增值服務和債務催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