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逾期未歸還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