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_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養卡行為是壹種違法的活動,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養卡是將信用卡透支後,交付壹定的手續費,先由養卡人先墊付透支費用,在刷卡時用該信用卡支付虛假消費,壹般情況下,以卡養卡的方式就是把幾張信用卡的還款日期錯開。
壹、惡意透支的處罰如下:
1、惡意透支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
2、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3、而對於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 、信用卡犯罪構成要件包括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是壹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
綜上所述,養卡行為是壹種違法的活動,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養卡是將信用卡透支後,交付壹定的手續費,先由養卡人先墊付透支費用,在刷卡時用該信用卡支付虛假消費,壹般情況下,以卡養卡的方式就是把幾張信用卡的還款日期錯開。而對於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