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不會涉嫌詐騙罪的,但是如果故意不歸還的,可能涉嫌詐騙。如果貸款機構或銀行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壹、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詐騙罪具有的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願”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3、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於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占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壹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