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銀行可以隨意使用。
條款:乙方授權甲方向甲方關聯公司、甲方服務機構、代理商、外包運營機構、聯名卡合作夥伴、相關信用機構及甲方認為必要的任何業務合作機構披露其個人資料、交易信息及信用狀況..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應當公開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需要征得消費者同意。此外,銀行在未與持卡人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制定標準合同條款的現象十分普遍,實質上剝奪了持卡人的選擇權。建議銀行在消費者個人信息使用授權條款中設置選項,讓持卡人選擇是否同意使用以及使用範圍。
2.未按時還款的銀行可能會扣劃其他卡款。
條款:如乙方未按時還款,甲方可通過信函、電話或上門催收,並有權扣劃乙方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內的款項(未到期視為到期)或處分乙方抵押、質押物清償債務。
客戶授權銀行從客戶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其他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資金用於清償信用卡欠款,扣劃前銀行無需另行通知客戶。
點評:持卡人未按時支付信用卡欠款,銀行有權扣劃債務人在銀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不當擴大了銀行追討欠款的權利,加重了持卡人的責任。對於持卡人來說,擴大抵銷權的範圍顯然是不公平的。此外,銀行不能直接免除自己的告知義務,剝奪持卡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3.銀行對損失不負責任。
條款:持卡人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銀行原因無法正常用卡的,銀行可酌情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幫助,但不對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負責。在交易過程中,銀行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對因臨時網絡通信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進行處理。
點評:在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銀行如果采取措施遲緩,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壹些可以預見的系統故障中,比如銀行的技術漏洞、管理缺陷、核心系統的數據庫版本老化等。,如果銀行疏於管理或更新,銀行必須對客戶的損失負責。
4.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銀行不承擔責任嗎?
條款:為履行本合同,甲方可選擇合格的第三方服務商直接或協助為乙方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如果乙方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而遭受損失,甲方將提供必要的協助,幫助乙方向該第三方服務商追償。
點評:銀行選擇服務商為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選擇”在法理上就是“委托”。如果信用卡消費者因第三方服務商的過錯而遭受損失,銀行應向信用卡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僅僅是協助追索第三方服務商提供必要的幫助。因此,該條款涉嫌以格式條款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是無效的。
5.銀行的權利義務可以不經持卡人同意隨意轉讓。
條款: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隨時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而無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點評:銀行將合同項下的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必須征得持卡人同意。雖然銀行的條款寫明持卡人同意轉讓債務,但作為格式條款,持卡人是不能更改的,這實際上剝奪了消費者選擇不同意的權利。建議在合同中設置相應的可選條款或在轉讓債務時提前告知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