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1、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指定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
2.凡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擴展數據:
《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開戶單位可以從其庫存現金限額內支付現金,也可以從開戶行提取現金,不得從其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出資)。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取現金的,應提前報開戶行審批,由開戶行核定提取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六條核定的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申請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