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允許持卡人在本辦法規定的限額和時限內為消費目的透支。金卡透支額度10000元,普通卡5000元。信用卡的最長透支期限是60天。
擴展數據:
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相關法律:
第十五條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上提取現金的每日累計限額由每張卡2000元提高至654.38元+0,000元。我的銀行結算賬戶和支付賬戶允許轉賬和充值。發卡機構應按照風險可控、業務可持續的原則開展相關業務。
信用卡交易信息真實、完整、可追溯,應從明確發卡機構信息披露責任、完善非個人交易處理、賠償持卡人損失等方面加強對持卡人權益的保護機制。
第十六條促進信用卡產業發展,對滿足居民日常消費支付和個人消費信貸需求具有重要作用。作為完善信用卡業務監管政策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激發信用卡市場活力,促進市場充分競爭。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