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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銷戶申請怎麽寫,最好參考壹下?

企業:基本存款賬戶、壹般賬戶、臨時賬戶、專用賬戶等。

個人:儲蓄賬戶、結算賬戶

具體要求應參考以下內容: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3]第5號

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的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2003年4月10日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存款人在中國境內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支付結算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辦理資金支付結算而開立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公司的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者經營者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應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二)存款人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為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壹個基本賬戶。

第五條存款人應當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存款人在預算單位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實行審批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開戶銀行發給賬戶登記證。但存款人為驗資目的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存款人可以選擇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存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於逃稅、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銀行應當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的存款及相關資料。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壹條基本賬戶是存款人因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賬戶:

(1)企業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

(3)機關事業單位。

(四)下放執勤的團以上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和兵種(分隊)。

(5)社會組織。

(六)民辦非企業組織。

(7)異地常設機構。

(8)外國駐華機構。

(九)個體工商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

(十壹)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子公司。

(12)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壹般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貸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賬戶以外的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專項管理和使用其專用資金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管理和使用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1)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3)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7)信托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壹)住房公積金。

(12)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本單位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賬戶中存款人所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的收支資金。

為匯出收入和業務支出而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當使用下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在壹定期限內為臨時需要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壹)建立臨時機構。

(2)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3)註冊資本驗證。

第十五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開立的用於投資、消費和結算,可以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辦理匯款、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並向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可以在異地開立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跨省、市、縣)且需要開立基本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貸款及其他結算需要開立壹般存款賬戶。

(3)存款人因掛靠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機構發生收入匯出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四)異地臨時業務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五)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賬戶,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非法人企業的,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

(三)實行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和財政部門同意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準或登記證明。

(四)軍隊和武警團級以上單位,以及下放值班的分部(分隊),由軍隊和武警總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明,宗教團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行政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民辦非企業組織應當頒發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八)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駐華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應出具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證書。

(九)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

(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壹)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應有主管部門出具的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的,還應當出具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壹般存款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基本賬戶規定的壹般存款賬戶開戶證明。妳的尊重是什麽?ууずずっ??

(壹)存款人需要向銀行借款時,應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結算需要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九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向銀行提交基本賬戶開戶證明、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明和下列文件:

(壹)基本建設基金、更新改造基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基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2)預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經主管部門批準。

(四)單位銀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定發放。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當經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管理部認證。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應當出具期貨公司或者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七)金融機構應當出具存放同業資金的證明。

(八)收入匯出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賬戶存款人的相關證明。

(九)單位內黨、團、工會的組織經費,憑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以相關法律法規或政府部門相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專用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應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開立人民幣專用賬戶時,應當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當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壹條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臨時機構,應出具當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二)異地建築安裝單位應出具其所屬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或營業執照原件,以及建築安裝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或建築安裝合同。

(三)在異地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營業執照原件和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書。

(四)註冊資本驗資時,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準書。

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賬戶的賬戶註冊證明。

第二十二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壹)中國居民,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應出具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四)港澳居民,應發給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省居民應當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應簽發護照。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也可以根據需要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除提供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以下相應證明文件:

(壹)營業地和註冊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賬戶的,應當出具其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開立基本賬戶的證明。

(2)存款人異地借款並在異地開立壹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異地貸款借款合同。

(3)存款人因業務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出和業務支出,並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下屬單位的證明。

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還應當出具基本賬戶賬戶登記證明。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單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名稱應當與其提供的開戶證明文件全稱壹致。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名稱字號應當與其營業執照字號壹致;個體工商戶開立的無字號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營業執照記載的“個體戶”字樣和經營者名稱組成。自然人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名稱應當與自然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明中的姓名壹致。

第二十五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或者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辦理的,除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七條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當填寫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當認真審核存款人開戶申請書及證明文件所填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

開戶申請書填寫項目齊全,符合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存款人開戶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材料,經核準後辦理開戶手續;符合開立壹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當自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開戶手續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提交的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資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當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交回銀行。

第三十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當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應設立存款人專用印鑒卡,並將印鑒式樣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壹條賬戶登記證是記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憑證,存款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銀行為存款人開立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當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和開戶日期,並簽名。因註冊資本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機構和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基本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賬戶。存款人日常業務活動的資金收付和工資、獎金、現金的提取,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壹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存款人貸款的劃轉、貸款的償還和其他結算資金的收付。該賬戶可用於現金存款,但不可用於提取現金。

第三十五條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專項資金的收付。

公司銀行卡賬戶內的資金必須通過基本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需要從同業資金賬戶提取現金的,應當在開戶時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批。

從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資金、住房資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收入匯款賬戶只收不付,不得提取現金,但以預算外資金支付給其基本賬戶或財政專戶存款人的除外。除基本賬戶轉出資金外,業務支出賬戶只收不付,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銀行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和國家有關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的規定加強監督,不得辦理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但不負責監督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

第三十六條臨時存款賬戶用於辦理臨時機構和存款人臨時業務活動產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按照相關開戶文件確定的期限或者存款人的需要有效。存款人如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應在有效期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開戶銀行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準後,方可辦理延期手續。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

從臨時存款賬戶提取現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註冊資本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註冊資本驗資的匯款人應當與出資人姓名壹致。

第三十八條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可以辦理支付業務。但驗資登記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賬戶,因轉貸開立的壹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於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資金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壹)工資、獎金收入。

(二)稿費、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四)個人債權或者財產權利轉讓所得。

(5)個人貸款轉讓。

(六)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7)遺產繼承和金錢捐贈。

(八)保險理賠、保費退還等資金。

(9)退稅。

(十)農副產品和礦產品的銷售收入。

(十壹)其他合法資金。

第四十條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據:

(壹)工資支付協議和收款人名單。

(2)獲獎證書。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單位等單位與收款人或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合同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彩票發行或承銷部門向自然人付款或退款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6)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證明。

(八)稅收征收管理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產品和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資金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應當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相關繳費依據。

(1)個人憑出票人簽發的支票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2)個人以申請人為單位向開戶銀行出示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將款項劃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四十二條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時,銀行應當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支付依據或收款依據,並根據會計檔案留存復印件妥善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者相關依據不符合要求的,銀行應當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儲蓄賬戶僅限於現金存取款,不允許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銀行應當按照規定與存款人核對賬目。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戶,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送對賬回單或對賬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存款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貸。

第四章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

第四十六條存款人變更姓名,但不變更開戶銀行和賬號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並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地址等開戶資料發生變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銀行收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應當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壹)被合並、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

(2)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

(3)開戶銀行因搬遷需要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出現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存款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五十條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原因撤銷基本賬戶的,存款人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應當在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註銷相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註銷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十壹條銀行獲悉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且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的,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驗資期限屆滿後,應向銀行申請註銷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登記,其賬戶內的資金退回原匯款人賬戶。註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投資人如需提取現金,應出示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明。

第五十三條存款人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銷戶。

第五十四條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明,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損失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銀行註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註明註銷日期並簽字,並自銀行結算賬戶註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六條對滿壹年未收未付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單位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賬戶視為自願銷戶,未劃轉資金納入長期未結清賬戶管理。

第五章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五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處罰存款人和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預算單位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銀行負責管理其營業機構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糾正違規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壹條銀行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核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進行審核,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費用賬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費用賬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照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存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註銷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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