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擴展數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更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則決定駁回。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信用中國——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