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辭職屬於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相關規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所謂非自願中斷就業,就是非自願失業。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申領和支付辦法》等有關規定,非本人原因中斷就業的人員為下列人員:
(壹)勞動合同終止的;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或者辭退的;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資格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1.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已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已按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
(4)有崗位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的人員。
2.員工非自願終止雇傭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終止;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工齡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三,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