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金融機構要建立定期回訪制度。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內控,發卡後定期回訪持卡人,確認其住址和單位,防止其變更住址後下落不明,為日後訴訟留下隱患。
3.法院建立了多元化服務機制和失蹤被告人登記制度。以被告住址、工作單位、推薦人為基礎,通過直接送達、EMS快遞、電話錄音、短信通知、親友等方式,拓寬送達路徑,增強送達效果。對信用卡案件中的被告人身份、相關案號、案由、承辦人進行登記,實現法院系統內失蹤人員信息共享。
4.法院加大信用卡案件調解力度。積極與銀行和持卡人溝通協調,說服銀行在利息、滯納金、訴訟費等方面做出壹定讓步並同意靈活的還款方式,引導持卡人承諾盡快償還本金和部分利息,促成雙方調解或撤訴。
5.法院加大了執行力度。將信用卡透支案件作為集中執行的重點,成立專門的執行小組,靈活運用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集中攻關,對癥下藥,提高信用卡欠款案件的執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