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第96條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