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信用卡風險資產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標準如下:
(壹)正常類:持卡人能夠按照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前(含)足額償還應付款項。
(二)關註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90天(含)。
(三)次級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為91-120天(含)。
(四)可疑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在121-180天(含)。
(五)損失類:持卡人未按事先約定的還款規則在到期還款日足額償還應付款項,逾期天數超過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