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是通過調解解決矛盾糾紛的壹種形式。指人民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前,經當事人同意,委托社會公眾解決問題。這是法律規定的前置程序,即雙方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他們將進入審判庭聽取判決。實踐中,很多民事訴訟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如果調解能解決,就不需要訴訟,為法院節省了訴訟資源,也為當事人節省了寶貴的時間。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進行訴前調解。對於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以比照訴前收費,但壹旦達成訴前調解,則應降低收費,以促使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調解。訴前調解應該比訴訟調解更快更簡單。壹旦調解破裂,不應立即轉入訴訟程序。這壹程序的轉換應由法院自動完成,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訴前調解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所以在調解的過程中,雙方都可以避免談論壹些敏感機密的內容,在調解過程和協議中可能都沒有說清楚。與公開審判的特點相比,調解的保密性滿足了部分當事人不願意公開那些純私人事務和私人信息的需求,避免了公開審判因私人事務公開化可能帶來的困境和危害。訴前調解的合法性原則是壹個比較寬泛的基本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就調解。第壹,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要實現程序公正,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允許非法調解。第二,調解協議的內容合法。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侵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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