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被執行人個人負有債務,其父親以其個人名下的財產作為擔保或者抵押,法院審理判決後,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執行局可以對被執行人父親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清償債務。”第七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最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房和壹般生活必需品後,經執行人申請,可以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