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壹)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