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持卡人逾期還款後被銀行起訴,法院會作出判決,但持卡人仍拒不還款,銀行就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持卡人就有可能被法院列為失信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將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能力履行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是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失信者其實就是俗稱的“老賴”,壹旦成為“老賴”,很可能會被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
失信人是指債務人不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經法院裁定後,限期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如果他逾期仍不履行,就相當於違約,會被歸為失信者。
失信者的範圍是無力償還的債務人。
失信被執行人,顧名思義,是指債務人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合同,法院只能采用壹系列手段強制處置。
失信者的範圍是有償還能力而拒絕償還的人。但是這個還款能力,沒有人去調查,沒有部門去核實。反正只要妳食言,只要妳不還錢,債權人和法院都會認為妳有錢不想還。就算妳吃了上壹頓沒吃下壹頓。
兩者的區別在於債權人是否申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合同並結案的,將被列為逾期失信人。就算妳還了債,但是不及時去法院結案,妳也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如果債務人達成和解,法院將撤銷對失信人的處分,不列入失信人名單。
如果過了法院規定的期限,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又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就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黑名單”,上了黑名單的債務人就是我們統稱的“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