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調解的形式化解矛盾糾紛的壹種形式。指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征得當事人同意後,由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由人民法院委托社會人士解決問題。這是法律規定的壹個前置程序,就是雙方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在進入審判庭開庭審理判決。在實踐中很多民事訴訟是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如果調解能解決的就不需要訴訟,為法院節訴訟資源,也為當事人節約了寶貴的時間,而法院受理案件前,可以在訴前進行調解。對於起訴至法院而選擇訴前調解的,法院可比照訴訟預收費用,但訴前調解壹旦達成,應當減免收費,以此鼓勵當事人在訴前達成調解。訴前調解較訴訟調解更應當快捷、簡易,壹旦調解破裂,不應拖延而迅速轉入訴訟程序,這種程序的轉換應確定時限並由法院自動完成,當事人無需另行申請。訴前調解並不要求事實清楚,是非分明。因此,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對壹些敏感性、保密性的內容可以避而不談,在調解過程及協議書中也可不予明確。比起審判公開的特點,調解的保密性滿足了壹些當事人不願意將那些純屬私人事務、私人信息公之於眾的需求,避免了因審判公開將私事外揚而可能陷入的窘境和帶來的傷害。訴前調解的合法性原則是比較寬泛的基本原則。既調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行。壹是調解程序合法,在調解過程中要做到程序公正,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進行違法調解。二是調解協議內容合法。雙方當事人調解協議達成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__梢讕藎骸噸謝嗣窆埠凸穹ǖ洹返詼偃?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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