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良信息記錄不會是“終身”汙點,而是只有五年的“保質期”,所以不用擔心汙點對妳壹生的影響。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但是,這是在還清貸款的前提下。不要以為不還錢就可以淘汰。
只要五年內保持良好的信用行為,五年後這些不良信息就會消失。例如,壹筆貸款應在5月1日償還,但直到6月10日才償還,因此該記錄將在6月10日起5年後被刪除。
當用戶發現自己的信用信息被黑,必須立即停止不良行為,還清逾期欠款。五年後自動刪除,之後征信恢復正常。還清逾期債務後,用戶需要壹直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不會有逾期記錄。壹般情況下,銀行在辦理貸款或申請信用卡時,只會查詢近兩年的信用記錄,也就是說,如果近兩年的信用記錄良好,還是有機會成功辦理信用卡、貸款等其他信貸業務的。
上黑名單後,個人影響
1,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在飛機、火車上睡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
(三)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四)執行程序終結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
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