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壹般先是短信或者其它方式提醒信用卡已經逾期,如果不按時還款的話在逾期三個月後可能會被銀行起訴,所以建議盡快與銀行聯系,達成還款協議,同時,到庭積極應訴,以免產生不利於自己的後果。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信用卡欠款達到五萬元以上,並且經過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就有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欠款壹般情況下,銀行會先進行電話通知,通知後的六個月後催繳和起訴,最後等待傳票到開庭。
1、首次通知,需要能夠準確地說出妳的名字,卡號,辦理的什麽卡,以及妳的身份證信息與證件號碼。妳的卡號是多少,身份證件號碼是多少,妳的欠款數額,以及需要還多少錢和最後還款期限的日期。
2、再次電話通知,正常是在第六個月左右,進行壹個催繳,和準備起訴通告。
3、如果到期還未歸還,接下來就該是法院的傳票,通常會送到家裏,或者是所在事業單位裏面。這個是需要妳本人簽收的。
4、最後就是法庭上開庭了。
信用卡逾期超過3個月未還就會有通知的,壹般來說,銀行會給予催收,如果短期內不僅聯系或者電話催收,催收上門也會有相應的催收結果。其次,銀行會根據逾期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就會有通知的,所以如果您就需要嚴格的跟銀行溝通,說明自己的情況,如果欠款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銀行就會同意持卡人追回欠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對於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