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五條,借款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房補貼以不低於所購住房總價的30%作為購房首付款;有住房補貼的,個人承諾的30%為購房首付;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賠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擔保人;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1.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拆除、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權益;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的擔保或新的抵押(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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