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欠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犯罪,負刑事責任。
2.法律基礎
3.刑法第196條規定:
4.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6.(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7.(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8.(4)惡意透支。
9.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10、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