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經發卡行多次催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應當按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罪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10000元以上,即達到刑法第196條“數額較大”的標準,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凡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無效信用卡騙取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也將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