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卡詐騙1萬是什麽罪?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壹種,該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在本罪中,信用卡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為犯罪工具從事詐騙活動的,應當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二、履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行為:偽造信用卡所謂偽造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紋理、圖案、版材、圖案、磁條密碼等制作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提取現金,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使用失效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是指過期信用卡、失效信用卡、依法宣告失效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並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無效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過的卡。所謂塗改卡,是指卡號被塗改過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為掛失或註銷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的壹個號碼被壓平,然後按下另壹個新號碼,以逃避黑名單搜索。所以,塗改卡也是壹種偽卡。冒用他人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騙取財物。根據我國對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僅限於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原則。但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證放在壹起,同時丟失,就有可能給拾金不昧者或小偷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金不昧者或竊賊在獲得他人信用卡後,可能利用持卡人發現掛失前的時間差,或利用止付管理的便利,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到信用卡商戶或銀行購物取錢或享受服務。這是幾個常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案例。惡意透支是指在銀行開戶的客戶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銀行批準,允許客戶支出超過其賬戶資金的款項的行為。透支本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規定,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差異。兩者都在客觀上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先使用後償還,然後返還透支款及利息的故意,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據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無力償還,在行為上逃避債務。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上述四種行為之壹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實施了上述行為,也屬於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麽是“數額較大”,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因為近年來,隨著信用卡和網上支付的不斷發展,信用卡支付太方便了,所以被越來越多的市民接受和使用。同時,很多不法分子會采用非法手段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所以在這裏我也要提醒大家,使用信用卡支付時,壹定要選擇在合法正規的場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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