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決定》第十三條的規定,信用證詐騙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個人騙取信用證金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騙取信用證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信用證詐騙金額250余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擴展數據:
信用卡詐騙的客觀要件;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手段進行信用證欺詐活動。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利用信用證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參考資料:
信用卡詐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