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欺詐的要素;
1,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有關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具體而言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又損害了銀行和信用卡相關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的目標是信用卡。所謂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類發卡機構)以持卡人的信用為條件,向持卡人發放的用於購買商品、獲得服務或提取現金的信用憑證。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可以由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只能構成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即使違反信用卡相關管理規定取得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果不知道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就可以使用,善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而且不能作為犯罪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