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警方處理信用卡詐騙的程序是:
壹是備案材料的受理;
二、受理投訴、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的法律責任;
第三,備案材料的審核;
四、備案材料的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采用書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