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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管轄權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信用卡詐騙罪在當地公安局立案偵查。持卡人申領信用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罪,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四條,涉嫌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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