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裏的數額是巨大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指詐騙5萬元以上的人。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利用先進技術手段偽造後使用;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屢教不改的;因其欺詐行為,造成他人公私財產巨大損失的;因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等壹下。所謂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詐騙數額巨大以及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指20萬元。至於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主要是指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屬於累犯、慣犯或者累犯的;有多種嚴重情節的;因其欺詐行為給他人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利用詐騙財物實施其他嚴重刑事犯罪,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等壹下。
按照妳的說法,騙取75萬元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從妳的陳述中可以看出是信用卡詐騙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屬於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國十佳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中心王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