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觀意圖
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的財產權益,而故意實施該行為。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等。
第二,實施欺詐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特定的欺詐行為,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消費,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進行盜竊,惡意透支信用卡,逃避還款等。這些行為都是對他人財產權益的直接侵犯。
第三,金額比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還需要達到壹定的數額標準。壹般來說,詐騙數額達到壹定數額才構成犯罪。具體數額標準會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司法實踐而有所不同。
第四,損害的後果
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還需要造成實際損害後果。這包括受害人因詐騙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和信用記錄損害。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也是判斷罪責輕重的重要因素之壹。
總而言之:
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條件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實施了具體的詐騙行為、達到壹定的數額標準並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後果。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才能認定行為人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9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5條規定: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