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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類型是怎樣的

壹、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類型是怎樣的

信用卡詐騙罪歸類在金融詐騙罪中,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就是利用“信用卡”作為工具,從而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可以說“信用卡詐騙”就是“詐騙”類型中的其中壹種,也可理解為“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別規定。

二、構成惡意透支是否要求發卡行催收?

是的。在實務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需要經過銀行催收的前置程序。換言之,行為人雖有惡意透支行為,主觀上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此時還不能立即處罰行為人,僅在經過銀行有效催收後仍不歸還時,才成立信用卡詐騙罪。這裏的“有效催收”是指發卡行的催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其壹,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其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其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30日;

其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於是否屬於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信用卡詐騙罪最常見的應該就是“惡意透支”,本來銀行批準發放“信用卡”是為了用戶消費、支付便利。合法、合理的“透支”方式,即能方便用戶使用,又能起到促進經濟流轉的作用。正是有了這個便利途徑,壹些人便起了“'邪念”。想著利用這壹途徑將“透支”的資金據為己有,不論銀行經過多少次的催收,持卡人都置之不理,有意逃避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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