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使用無效信用卡進行詐騙。所謂無效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已經失效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信用卡騙取財物的行為。
4.信用卡惡意透支。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信用卡賬戶資金不足或無資金時,經銀行批準仍可使用信用卡進行消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