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的法律法規,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使用信用卡通常是指使用偽造、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活動。
信用卡欺詐案件的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足額償還。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時,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
罰金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