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如果有以下情況之壹的嫌疑,應立案起訴:(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虛假身份證詐騙的信用卡,使用無效的信用卡,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金額在5千元以上(2)惡意透支,金額在1萬元以上。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超過期限,發卡銀行兩次催款後3個月以上不返還。惡意透支,金額在1萬元以上不足10萬元的,公安機關立案前已經全額償還,情節顯著輕微,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68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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